遵市卫健办发〔2022〕1号
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遵义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5日
遵义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公布、执行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规范性文件制定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需要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编制卫生健康发展规划或专项规划,安排重大专项资金;
(四)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重大调整;
(五)重大改革、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符合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保证决策权限合法、程序合法、实体合法。
第五条 决策承办科室或牵头承办科室(以下统称“决策承办科室”)根据职责,对拟启动重大决策程序的事项提出决策建议,报请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负责起草决策草案,可以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
决策草案应当包括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制定依据等内容,并附决策草案拟订说明、与决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第七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与决策事项有关的信息,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决策承办科室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形式,引导公众参与并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
(二)公众对所拟决策事项有重大分歧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听证程序按照《遵义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相关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家(含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网络舆情、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决策风险可控。
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同步组织。
第十三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科室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方可作出决策。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
第十五条 局法规与综合监督管理科(以下简称法监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承办科室应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报送法监科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说明;
(二)与该决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依据;
(三)与该决策有关的调查分析、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四)与该决策有关征求意见建议;
(五)其他相关材料。
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法监科应当会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决策承办科室可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草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决策承办科室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监科可以退回或要求补充,退回、补充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第十八条 决策草案应提交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需经市委、市政府审议决定的,按程序报请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 提交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向局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一)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二)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条 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局主要领导最后发表意见并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局办公室应当如实记录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科室应当自决策出台之日起20日内通过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了解和掌握决策落实情况、进度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形成决策后评估报告,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事项争议较大;
(三)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局领导对决策后评估报告审定后,集体讨论形成对决策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修订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执行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三)社会公众和决策利益相关主体的评价意见;
(四)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关建议;
(五)评估结论;
(六)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决策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